近年来,许多购房业主在购买新房时,会遭遇开发商夹带装修包或者另行签订装修协议的情况,购房者如果不购买,选房时就会遭到诸多限制,所以,大多情况下都忍气吞声,这也为以后出现纠纷埋下了伏笔。

对于这一违规方式,上海《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亦要求,购买商品房不得强制购买车位、夹带升级包。

每平方米2000元精装修房,造价顶多1000元,差的不过400~500元。而光精装修这一个环节带来的巨额毛利润,便可以覆盖一套房子从拿地开发到售卖整个过程一半的毛利。

诚然,面对高额的利益,开发商们不惜铤而走险。

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部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装修条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另行签订的装修合同;

(3)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指示,买受人与第三方装修企业双方或者出卖人、买受人与第三方装修企业三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等。

通过纷繁复杂的关系,主要为了3个目的:

  • 高额利润,前面已经提及不再赘述;
  • 合同实际约定毛坯交付,借装修包造成精装修的假象,达到延长交房时间,甚至免除违约责任的目的;
  • 转嫁装修责任。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装修协议,将开发商承担的义务转嫁给第三方。

房屋装修合同是否在法律性质上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的订立、约定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这也就引起了到底是毛坯房交付还是精装修交付的争议。

毛坯房交付观点:

1.从合同约定来看,合同并未明确系争房屋是全装修交付,附件三列明的装修标准也是毛坯状态,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及交付许可证也均未包含装修信息;

2.从原告举证情况来看,原告提供的宣传手册虽列举了部分装修设施及品质,但也明确了权利义务以合同为准,原告表示销售人员口头保证2017年12月31日前交付精装修房屋但未举证,故难以认定原被告约定系争房屋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以精装修标准交付;

综合以上分析,有理由相信合同约定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延期90日)以毛坯标准交付,再由被告装修后完成装修房交付。

精装房交付观点:

开发商公司出售的是商品毛坯房还是商品装修房。一审法院从业主分别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建筑装饰公司签订的《室内装修协议》的时间、约定的内容和履行情况分析,认定开发商出售的是商品装修房,其应当承担精装修房屋的交付义务,本院予以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