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2016年12月X日,上海A女士同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一份,约定XX公司将位于嘉定区的商铺一套出售给A女士。协议对商铺的位置、价格、面积、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当天A女士交纳了10万元定金,作为7天后签订合同的担保。接下来几天,A女士陆续接到周边朋友的通知,主要是说这个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存在问题,并且提供了相关资料予以证实,A女士很苦恼,想要回10万元定金但担心被开发商没收,咨询了周边朋友后,又找到本所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分析:

第一:本案中交纳的10万元定金是立约定金,也叫订约定金,是指是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之前为担保以后正式订立主合同而约定交付的定金。若A女士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开发商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具体到本案因为开发商手续、证件齐全,并且尚未到签订正式合同时间,因此,以合同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最终没有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为由,要求退还定金是最佳方案。

律师建议:

第一:合同约定签约时间必须到开发商处来签订合同;

第二:构成正式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包括定金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和开发商承诺的条款都要写入合同,反复磋商的过程也要保留证据。

第三:若因主要条款双方没能取得一致意见,而导致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开发商应当将交纳的定金如数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