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上海银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管理的通知》中提到,辖内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要求。完善审查手段,严格审查借款人首付款资金来源。防止借款人通过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P2P、小额贷款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不得利用信托公司等通道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提供资金支持。

律师告诉我们,实践中经常出现如下两种情况:

一、伪造虚假贷款用途和虚假材料

在填写贷款的用途时,一定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地填写交易的背景和贷款的用途,提交虚假材料可能会被冠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二、消费贷用于购房

消费贷款是一种特殊的贷款方式,它明确规定,贷款只能用以日常消费,比如装修、购买家电、旅行等等,不能用以炒房,也不能用作企业经营所需。要知道,消费贷流入房市,尤其是国家大力打击的对象。

可能出现如下法律风险:

1.违约风险,由于消费贷款是“专款专用”,如果将申请的贷款转而购房,银行不仅可能会要求买房者提前还款,还可能根据“借款合同”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2.信用风险,在买房者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据此对买房者的信用进行不良记录;

3.刑事责任风险,在买房者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时,一般需要向银行提供消费合同,而买房者一旦向银行出具了虚假的消费合同骗取银行放贷,根据相关法律,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据《刑法》第175条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