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1994年12月8日,浙江的A先生想在上海购买一套房产,因自己不经常在上海,就委托自己的好朋友B先生、C小姐帮忙办理购房的相关手续。B先生、C小姐与开发商上海县房地产XX公司和上海XX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住宅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位于XX花园的房产一套出售给A先生,面积133.4平方,单价3759.72元,合计总价款501546.65元,并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时间和支付方式。之后,A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开发商出具了收据。2年后开发商向A先生交付了房屋,A先生占有使用至今,1998年左右A先生在交物业费时曾经委托开发商销售部门负责人办理产证,同时支付了部分现金作为税费,后无法联系该人员,10多年来,一直要求开发商甚至政府部门给自己办理产证,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A先生发现合同的购买方竟然不是自己,而是B先生、C小姐。

第一次起诉:

最终A先生选择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律师在2016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对案件法律关系未能准确把握,诉讼调解过程中,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而选择撤诉。

老王建议:

A先生找到老王律师,老王律师研究了案件,认为本案存在几个问题要解决:

  1. B先生、C小姐作为A先生的委托人代理付款、签字,并非实际产权人,实际产权人应该是A先生,此处应该提起一个确权之诉。
  2. A先生至今也不具备上海地区的购房资格,但购房时不限购,不应该受购房政策的限制。

3.需要B先生、C小姐、两个开发商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 B先生、C小姐作为朋友,C小姐虽在外地但愿意出庭作证,但B先生却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多次向A先生狮子大开口,提出要求支付高额的费用,被A先生拒绝。

5.案件虽然超过20年,但老王认为本案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次起诉:

1.将B先生、C小姐、两个开发商列为共同被告。

2.确认位于XX区房屋归原告所有。

  1. B先生、C小姐、两个开发商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案件经过3次开庭:

2017-07-18 13:45

2018-08-17 09:30

2018-08-17 09:30

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7)沪0112民初14098

结果:

  1. 坐落于XX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2.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房产变更过户到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