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闹”事件热度逐渐上升,而这背后始作俑者究竟是谁?谁对谁错?今年房地产界的“金九银十”似乎显得略微清冷,开发商为回笼资金,加大推盘力度,采取各种方式降价促销,但这一举措无疑会引起已购房者不满。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手里的房没了原先的价值,业主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9月,只想“活下来”的万科,在厦门·白鹭郡楼盘推出特价房销售,而这引起业主们集体房闹维权,网上传言万科迫于无奈开始给前期买贵的业主进行补偿。但这一传言引起了房地产行业内的担忧,如果退房退款成为正常现象,必定会扰乱行业秩序。在08年的全国“维权”热潮中,任志强曾说:“开发商不应该补!跌了要补,那房子涨价了业主是不是应该给开发商补钱呢?”那这钱到底是退还是不退呢?对于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是需要区别对待的。

《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其中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买卖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交易,当双方签署完合同,则意味着当事人自我意志的限制与约束,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按合同条款遵守双方约定。因此房价维权最根本的依据还是业主和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当条款中出现开发商承诺“如果房价在某个期限内降幅达到一定程度,则以某些方式赔偿业主房屋降价造成的损失”,业主可依此由法律途径要求开发商作出相应的补偿。但如果合同中并无相关“保价”内容,业主不能以房价下降为由要求补偿,房价降价风险是在业主购房之前,就应该深思熟虑过。开发商应遵循契约精神,消费者亦应当遵循契约精神,按照《合同法》维护购房合同的严肃性。

由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房地产市场处在了多事之秋。近期,杭州未来海岸业主聚众拉横幅抗议,上海浦东南郡业主围堵售楼处,上饶碧桂园业主打砸售楼处等等降价维权事件屡有发生。业主或是财产贬值愤恨难平,或是抱着开发商担心民众闹事影响企业形象、闹一闹对方就会妥协的心理,进行不合理的维权。“大闹大解决”的思维,让业主们大都选择“闹、砸”而不是去法院起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些行为很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且《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坏公民、法人的名誉”,维权不当可能须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这些不合法的退房维权行为,政府和司法部门只能依法处理。也有业主选择房贷“断供”以进行房屋降价抗议,殊不知其对自己损害最大,首先,不良信用记录进入央行征信系统;其次,若法院强制执行追索权,断供者所有账户将被冻结;再者,金融机构有权对贷款断供的唯一住房进行拍卖;最后,房贷断供将限制自然人的日常消费生活。

但对于对于那些资金紧张,试图通过降价迅速回笼资金而去弥补其他窟窿的开发商,进行恶意降价,购房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物价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团体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九项权利。那么业主有权了解开发商售楼时的预售方案规定,了解楼盘信息、价格以及实际销售情况,了解开发商和销售商的背景、经济实力、资质和信誉,并且在购房时,对于售楼处的口头承诺应详细的签订为合同条款。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规定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真实信息,质量担保和“三包”的售后服务义务等。开发商应当告知购房人楼盘销售真实情况,并且保证售卖房屋的质量,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配合购房人查验、接受房屋。《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也有规定,第5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法律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实际上是要明确企业对消费者应负的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在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开发商没有相关“保价”承诺的情况下,业主仅因房屋降价而要求补偿是不合理的,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说,业主的维权行为有违契约精神。但在开发商承诺了房屋降价会给出相应补偿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开发商给出相应补偿。购房合同本着合同自由、公平、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依合同履行义务的原则进行签订,受《合同法》保护,任何一方都不得无理违背契约。“房闹”极易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让维权的业主反被追究法律责任,成为依法维权的反面教材。维权应当理性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或向有关部分投诉,亦或进行法律诉讼。法律赋予了公民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义务,每个公民在享受自身权益保障的同时,也有维护社会稳定的义务,更不能以身试法,为维权而乱了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