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2为达到将登记在已故父亲李惠民名下的本市虹口区丰镇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变更至自己名下的目的,与他人合谋,捏造其与弟弟李某1有法定继承纠纷,于2018年11月9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承上述房产。诉讼期间,被告人李某2伙同他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并由他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假冒李某1作为被告应诉表示放弃继承上述房产,法院于同年11月21日出具(2018)沪0109民初294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房产由被告人李某2一人继承,后被告人李某2据此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在其名下,并用于办理个人债务抵押、出售。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与他人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虚假诉讼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2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2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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