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年12月20日,新上海人李小姐在XX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下,就坐落于上海市浦东南路XX弄XX号201室的房屋与赵先生夫妻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李小姐当天支付了定金5万元,并与2017年1月7日在经纪公司门店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支付了首付90万元。

合同约定双方于1月底前(春节)到浦东新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到期前,李小姐多次催促赵先生一起办理过户手续,但赵先生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考虑到春节临近,人家可能真的比较忙,实在不行就等到过节之后再办理吧。但更糟糕的是节后赵先生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奈,李小姐通过朋友找到了我们律师。

负责承办案件的小肖律师,根据我们律师的职业习惯,打开电脑通过网络查询了赵先生的部分征信信息,结果发现如下情况:

1.赵先生在2017年3月份有一个作为被告的案件将要开庭。(为保护个人隐私,下面截图不是本人,仅供参考)

 

 

 

 

 

 

 

 

2.赵先生已经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有尚未履行的法院判决书正在强制执行。(也就是老赖名单)(为保护个人隐私,下面截图不是本人,仅供参考)

 

 

 

 

 

 

 

 

 

另外查询得知,赵先生的房产有2次抵押存在,1次抵押给银行,2次抵押给一个自然人,债务数额接近总房款。

小肖律师给出两个方案供李小姐参考

A.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B.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C.促成交易的房产经纪公司在交易中,因为没有严格核实房产的基本情况,给李小姐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肖律师告诉李小姐,根据他的经验,无论要房子还是要回款项难度都很大。房主赵先生目前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危机,卖房就是为了套现来偿还债务,根本没有考虑签订的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通过这个案件,作为专业的律师,建议大家在签订协议之前,通过律师或者自行了解一下和你交易的一方的个人征信情况,对其履约能力做出一个客观的判断,然后来衡量对方是否具备与交易的资产有相当的能力和信誉。

看似一个不起眼的个人征信调查,实则具备了防范于未然的真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