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欠我钱,我查封了他的房子,都执行很多年了,就是执行不了。原因是这套房子是他们一家唯一一套住房,执行后老赖没有地方居住。”这是我们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经常遇到的场景。究竟唯一一套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还要从法律的相关规定说起。

根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估计也就是唯一住房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说法的由来。

但随后200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1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同时,该规定的其他条文对于宽限期、腾房、强制迁出、提供临时住房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只有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如下: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自2005年12月21日开始对于唯一一套住房就是支持查封、拍卖的,而且规定了详细的处置方案,并且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状况,给予足够的人道主义的照顾。

法律本来是不断发展、不断变化,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情况。所以,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