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男李先生在浦东三林有一套房产,该房产是李先生在2014年房价低迷时作为投资300万元购入的。经过2015年下半年和2016年上半年的一轮涨幅,房价已经接近500万。

2016年10月底,李先生的公司急需资金1000万元,于是挂牌出售,同新上海人A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460万元,约定在A女士在2017年5月份具备购房资格时再办理过户手续。

签完合同的第二天,有中介电话通知李先生,有客户愿意480万购买并且可以先支付房款,李先生为了拿到资金救活公司的创业项目,同B先生签订了第二份买卖合同,交付了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

A女士发现后认为自己签约在先,到法院提起了诉讼。

B先生咨询了我们律师,我们律师给出了如下建议:

1.B先生可以选择作为第三人申请加入A女士的诉讼。

2.虽然一房二卖但两份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

3.本案涉及一房二卖情况下,房产归谁所有的问题。

a.处理的基本原则:

①物权优先于债权

②多个买受人都享有债权的情况下,优先保护债权履行程度高的买受人。

也就是: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办理预告登记的>合法占有房屋的

具体的本案:A女士虽然签约在先,但未办理产权登记,B先生入住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B先生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得到优先保护。

作者:王俊伟 上海房产律师 微信:18817777148 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