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真正体现了契约自治,顾名思义,要充分尊重合同的约定,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但在本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渐渐感觉到这个条款正在被大肆滥用,导致违约方肆无忌惮,守约方无可奈何。

上海地区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对于违约责任都会做如下约定:“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总房价为300万为基数,一天的违约金为300万乘以万分之五=1500元,一年的违约金为54.75万元。感觉有点高,但各位看官,别忘了,眼下的违约纠纷一般发生在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这时候的房价最少翻了一倍,所以不能只看违约金的数额,而忽视了成倍递增的房价。

遗憾的是,很多人不是这样想的,比如耍赖的卖家认为买方买他的房子升值了,没有任何损失;户口没迁走对买方没有任何影响,乍一听,似乎很有道理,但你有没有想过,买方买其他的房子照样升值,而且也无需和你对簿公堂。你的户口不迁走买方想再次出手市场价谁会购买,诸如此类,实际上限制了买方再次出售的机会。

更有甚者,在同一纠纷中,卖方违约我方按日万分之五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提出反诉也要求按日万分支付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提出我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低。

无论结局怎样,在这个背景下,如果法院一味地准许违约方调低违约金,只会导致违约成本的降低,在居高不下的房价面前,有法不依、有约不守,签订的合同等于一张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