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场景:

房屋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要经过登记,才会产生物权的效力。只有准确、及时的完成不动产登记,才能保证购房人权利的真正实现。但是,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开发商因自身原因或者其他第三方原因而无法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从而引发纠纷。

  • 解除合同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同样可以将逾期办证的合同解除权区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对于违约方逾期办证的行为,约定在超过90天、180天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那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购房业主完全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退房退款,而且成功的概率会更高。

2.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开发商因自身原因,持续的违约、不能办理产证,此时,购房业主在超过1年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562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15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