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跌,购房者可选择的退房退款理由之2:逾期交房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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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场景:

近几年,房产市场持续低迷,全国各地烂尾楼层出不穷,让购房业主寝食难安,一不留神可能中招、防不胜防。业主购房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于交房时间约定的很明确,一旦超过约定时间就存在延期的问题,对于过分超期的情况,也会允许守约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在房价下跌的行情下,其实也给购房业主提供了一次退出、止损的机会。

  • 解除合同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可以将合同解除权区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前者系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后者是,法定的事由出现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二者之间并不明确存在冲突关系和互联矛盾的关系。尤其是,在约定解除权已经消灭,法定解除事由出现后,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1.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对于违约方逾期交房的行为,约定在超过90天、180天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那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购房业主完全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退房退款,而且成功的概率会更高。

2.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开发商因自身原因,持续的违约、不能交付房屋,此时,购房业主买房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2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