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

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属于民诉法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申请理由,应予再审。但是,对于是否穷尽送达方式,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贸然甚至恶意公告送达的情形,最终缺席判决、败诉。

二、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以下称《民事诉讼法》)

 

第95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节选)

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2.“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的答复(2020年8月21日,节选)

 

您提出的《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

 

您在建议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没有具体标准,公告送达是否须以穷尽其他所有送达方式为前提并不明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我们赞同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作了细化规定,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这条规定明确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吸收您的建议,继续坚持从严和规范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并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和指导力度,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切实将该意见落实到位。

最高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中作了指引。该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救济参考案例

  1. (2020)沪01民终2742号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在没有完全穷尽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径直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缺席审判和判决,导致原审被告薛亮的法定诉讼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其次,因债务人薛亮和杨晓锋在一审审理中未作答辩均缺席审判,导致本案借款归还及利息支付情况(特别是黄某名下民生银行卡及XX微信转账的还款和利息支付情况以及薛亮招商银行卡2019年4月30日最后一笔付款情况)未能全部查明,属于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30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公告送达的不利后果

1.根本不知道案件的存在,也就无法答辩或者提供证据抗辩;

2.当事人知道案件时,一般是执行过程中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比如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失信名单等。

3.是否穷尽送达方式,实务中本身就存在争议,无形中给自己增加败诉的风险,必然增加以后救济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