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本身存在争议。

很多案件本身并没有确定的答案,实务中有支持观点,也有反对的观点。如果将案件的思路引入这种境地,大大增加败诉的机会。原因很简单:无论以哪种观点判决,你都不能说这是错误。

二、存在争议的原因(以业主与开发商购房为例)。

1.预售合同为格式条款且不允许业主修改,出现问题自然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

(1)初衷

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商品房交易而制定的规范性文本,一定程度上为购房者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合同范本。虽然没有强制力,也大大改善了购房者在商品房交易中的劣势地位。经历了从1995年《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到200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再到2014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根本没有强制力,而且允许选择性使用,直接导致示范文本中主要条款,一般都会被开发商以补充条款的方式予以修改,根本起不到示范文本的作用。

(2)怪现象

虽然示范文本不具有强制力,但是开发商提供的文本却不允许小业主修改。而且合同厚度越来越厚,少则40、50页,多则80-90页,纵观合同内容,已经将示范文本中保护小业主的条款,彻底变成对开发商有利的条款,而且还会巧妙规避掉法律对格式文本、霸王条款的认定。因此,开发商提供的修改过的合同文本,已经彻底失去了《示范文本》的应有之义,成为了典型的霸王条款。

2.销售时虚假宣传,签约时一律排除适用。

开发商不怕做虚假宣传。

首先,虚假宣传带来的利益大,动辄千万、上亿,对开发商来说只要房子卖掉,有啥不敢干的呢;

其次,违法成本低。虚假宣传工商部门在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也只是行政处罚,比如罚款几十万元;

第三,宣传内容被认定为合同内容的概率低。由于开发商的规避措施切实有效,实务中虚假宣传认定为合同内容的概率很低,导致开发商在房产方面的宣传肆无忌惮。

三、引入不确定性争议的后果。

业主起诉开发商的案件一般数量很大,一个业主胜诉就会导致整个小区业主参与诉讼,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法院都会奔着促成交易、维持稳定的心态来处理纠纷,在案件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能不改动就不改动了。这实际上是此类案件,常常败诉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