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观点:

是否构成“捆绑装修”、捆绑销售与案涉《委托软装合同》是否显失公平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判断该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并衡量交易价值是否均衡,二者缺一不可。业主在知晓房屋价格、软装价格等关键交易要素后,依然签订《委托软装合同》,是其在衡量各方面因素后作出的理性选择。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景鸿名庭,其中8号1502室等四套房屋含软装及家具。但软装协议中对标的物不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缺失的,原告认为该合同是不成立的。合同的第一条款是完全排除原告权利的格式性条款。即使法院认为合同成立,软装协议也是一个捆绑销售的行为,强制性交易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也是变相抬高房价,违反了相关法规,应当认定为无效。被告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隐瞒、欺骗行为导致了原告的重大误解……软装协议对标的物约定不明,合同无法履行,原告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软装及家具,从现在来看合同目的也是无法实现的,应予以解除。

三、原告起诉: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软装协议;

2.判令被告退还软装款人民币1,367,300元;

3.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30日至实际退还之日的利息损失(按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按1,367,300元为基数计算);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答辩:

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本案软装协议不具有约定、法定解除的情形,原告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其次,软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欺骗、隐瞒误导。被告提前告知了全体申购人相关信息,即购买涉案房屋需要额外的相关费用,原告对此是清楚的,有充分的选择权,原告是基于自主决策选购了该房屋。原告在认购大厅上也是看到了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的相关信息,对具体的金额及木质家具也是知晓的。另外,原告在摇号中排序18位,属比较靠前的,对选购房屋具有较大的选择权。软装协议所载标的物的价值是经过评估的,不存在扰乱市场的行为。有其他同类案件的判决支持软装协议的合法性。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认购本案涉案房屋,在与被告签订该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与被告签订了《软装协议》,在原告确定认购本案房屋时,对房屋内含软装及家具应该是明知的,即使公告中未有具体内容和金额,但根据原告现场所述,对软装的具体内容及金额也是明知和接受的,据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单独解除《软装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SWH的诉讼请求。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商品房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