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场景: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6月8日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朝北(蓝色墙壁)房间(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共计12个月。租金为每月1,700元,付款方式为“两月一付,押一付二”,目前已支付2个月房租和1个月押金。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未告知原告承租房间于6月5日左右进行过墙壁新刷油漆(房东6月5日左右进行墙壁刷漆的信息,是合租室友告知)。原告在正式入住后,身体开始出现长疹子、咳嗽、头晕、辣眼睛等症状。2022年6月28日,原告通知被告房屋甲醛超标要求退房退租,并委托第三方CMA检测机构进行屋内空气质量检测(包含不仅限于甲醛),检测结果为甲醛超标,系争房屋空气质量不满足居住条件。原告在将检测结果告知被告,并提出诉讼请求后,被告拒绝终止合同并退还相关费用。无奈,原告只能诉诸于法律。

二、橱柜买卖场景:

2020年7月19日双方正式签订橱柜销售合同,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货款11,000元。2021年8月起,原告因被告出售并安装的橱柜甲醛超标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遂向市场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经市场监督部门及商场管理人员协调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份《检验报告》,该报告中的委托单位为旭兴木业,出具单位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人造板及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编号为20-0366-2,出具日期为2020年3月27日。原告在收到此报告后于2021年11月1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补偿3,300元,被告当场支付该费用。此后原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后发现备案登记的上述编号对应的《检验报告》出具时间应为2020年7月23日,被告在和解时向原告提供的报告系伪造,在官方平台备案登记的该份报告发放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2021年11月3日,原告自行委托“国家家具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就系争橱柜中的搁板进行鉴定,经鉴定甲醛释放量为2.9,国家技术要求为≤1.5,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2021年12月28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复函,确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之《检验报告》复印件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人造板及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应编号检验报告不符。

三、商品房买卖场景:

2017年6月24日委托代理人与WL置业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AA接受房屋后,感觉房屋室内空气有强烈刺激味,致使其无法入住,同时小区其他业主也有类似反映,AA遂于2017年9月委托相关机构对系争房屋主卧的甲醛、笨、TVOC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甲醛、TVOC指标不符合标准,2018年3月又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内使用的中密度纤维板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中密度纤维板也不适合直接用于室内。经与WL置业交涉,但对WL置业提出的更换密度板及补偿方案有异议,双方协商未果,AA遂以WL置业交付的房屋空气质量严重超标,危害居住人员身体健康,属于合同约定的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故不能作为按约交房为由,于2018年5月18日提起诉讼,要求WL置业对系争房屋进行整改,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和支付律师费、检测费。

二、法律分析1

《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出租人对租赁房屋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原告入住后察觉室内空气有异味,于6月28日通知被告退租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了空气质量检测,证实系争房屋甲醛超标,故案涉《租赁合同》可确认于2022年6月28日解除。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剩余租金及租赁押金、门禁卡押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检测费各半承担并无不当,可予照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分析2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橱柜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但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的橱柜经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测存在甲醛释放量超标的质量问题,且被告在与原告就质量问题协商过程中向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虚假,其在销售及售后服务过程中对原告存在欺诈行为,并致原告基于错误认识与其就质量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要求撤销和解协议,并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双方之买卖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向被告返还货物,被告则应向原告退还全部货款11,000元。鉴于被告在销售及售后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根据原告要求增加赔偿货款之三倍即33,000元。关于鉴定费,系原告为确定商品质量问题所产生之合理支出,鉴于被告提供之商品确存质量问题,故应由被告承担。

法律分析3

A与WL置业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了WL置业定于2017年6月26日前将系争房屋交付A,WL置业未按期交付房屋,应当向A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A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三计算。实际履行中,A在收到《交房通知书》后,于2017年6月11日与WL置业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WL置业已完成了交房义务。A上诉要求WL置业按照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A在接受房屋后,发现房屋室内空气有强烈刺激味,经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系争房屋存在甲醛、TVOC超标的情况。WL置业对检测报告及流程提出的异议,检测机构对此作出了说明和解释,WL置业没有反驳的证据,一审法院采纳检测结论,本院予以认同。因系争房屋系全装修精品房,在检测时仍保持原交付状态;房屋空气质量未达标,会危害居住人员的身体健康,故WL置业应承担交付的房屋存在影响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责任。WL置业除须对系争房屋进行修复致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外,还应赔偿影响A正常居住使用房屋的损失。为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讼累,本院考虑A实际入住情况,WL置业曾提出更换密度板及补偿方案、A未及时配合,系争房屋进行修复的合理期间、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等,由法院酌情认定WL置业赔偿A的实际损失。

三、总结提示:

(一)质量问题要记录在案,保留书面证据。不仅是利益享受和风险承担的分界线,还是确定商品房保修期限、物业管理费交纳与房产证办理起算日的依据;因此,业主收房时发现质量问题一定要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自己要保留一份。

(二)多督促,不要超过保修期。小区刚交付,开发商会面临大量的维修工作,实际上根本忙不过来,他们也会按紧急程度排序处理,业主如果急需入住就多催促一下,维修速度就会快一些。

(三)质量问题不修复、不收房。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记录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求开发商维修。建议业主在确认质量问题时,双方确定维修完毕的期限,通常的小瑕疵1-2天也就能修好,预留一周时间已经足够。

(四)精装房一定要谨慎签订装修协议。精装房目前已经成为质量问题频发的重灾区,按老百姓的习惯会想当然认为交付时就是按精装房交付。实则不然,开发商为了规避风险,会另行签订装修协议,一旦出现此类情况就要引起足够重视。

(五)室内空气质量和房子质量同等重要。近几年来,甲醛危害健康的案例,比比皆是,只要我们上网随手一手,都能搜索出不少这样的案例。甲醛超标的危害极大,能诱发呼吸道疾病、癌症病变,一旦浓度超过30mg/m?则直接致人死亡。老人、儿童、孕妇等抵抗力比较弱更容易遭受甲醛的迫害。这些空气污染物质看不见摸不着,工作生活中也容易忽视,一旦出现问题,取证、维权、诉讼等都会存在难度。#二手房陷阱##商品房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