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用场景:

2020年5月19日,(甲方)的代理人陆某与XX公司(乙方)订立《独家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的案涉房屋;本合同代理期限为24个月,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合同有效代理期内,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销售代理商,否则视同乙方代理销售,乙方有权获得合同中约定的中介费;委托期限内甲方自行撮合成交或通过他人介绍成交,均应按本合同委托价格2%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佣金。

二、法律分析:

  1. 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即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缔约以及自由确定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后,即对合同当事人依法产生法律拘束力。就中介合同关系上来说,委托人可以选择非独家委托,也可以选择独家委托,如选择独家委托即视为接受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己方自由缔约的权利。
  2. 该合同虽系中介公司事先拟定,但作为合同当事人自愿接受在委托期限内不再委托其他居间方出售案涉房屋,即一定期限内对自己权利的限制,并不一定构成格式条款无效的理由。
  3. 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当事人之间采用独家委托居间的交易模式,就意味着委托人将丧失一定期间内的委托选择权,将交易成功的机会完全寄托于独家受托方,中介公司作为受托方,有责任在独家委托期间内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以高于非独家委托的标准,更积极、主动地提供优质的居间服务。

三、总结提示:

  1.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 在独家委托居间服务模式中,居间方的积极作为义务与委托方的选择排他义务互为对价,委托方放弃选择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交易,对此居间方应当以高于非独家委托的标准更为积极、主动、优质地提供居间服务。

3.遇到独家委托侵害自己的权益,可以从格式条款和行使任意解除权两个角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