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0)沪0107民初3881号:本案中,被告就涉案房屋先后与第三人唐英、原告陈华伟签订预售合同,涉及一房数卖,在一房数卖存在数份合同的情形下,判断各份合同的效力以及哪份合同可受到优先保护从而得以实际履行至关重要,对此应依据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加以综合衡量。

首先,关于涉案房屋上的预告登记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案中,第三人虽就涉案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并于2004年1月14日成为预告登记权利人,但涉案房屋已于2008年11月19日核准登记至被告名下,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已经成就,第三人唐英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预告登记失效,不能排除其他买受人继续履行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