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王俊伟 ? ? 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

 

摘要

 

本文将以具有代表性的淘宝网和上海地区的公拍网为例,结合其他地区网络司法拍卖的实务经验,简要分析司法拍卖互联网化的必然性、发展历程、两种主要模式的利弊分析、网络法院拍卖活动接地气的规定以及对网络司法拍卖未来的运营和探索做出理性判断,并根据自己的实务经验提供些合理化建议。

执行难是一项长期困扰我国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尤其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判内容的被执行人,不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更会对司法公正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人民群众对此也反应强烈。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司法改革当中的一个新生事物,目前还处于探索尝试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运行模式,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试错和完善。我们已经看到,在资产权益实现过程中,网络司法拍卖具备得天独厚的互联网优势,可以极大的缩短执行程序时间,减少各方主体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投入和支出,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用2-3年时间基本上解决执行难这一诉讼症结”的承诺,也将会逐步实现。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淘宝网;公拍网;执行难;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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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司法拍卖互联网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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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历程

互联网作为基础设施对传统行业进行的改造,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正在对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着颠覆性的影响。 尤其这几年,互联网思维深入人心,传统行业战战兢兢,时刻担心被互联网彻底颠覆,日子过得步履维艰。传统的司法拍卖因不断暴露出先天的不足,并且契合了互联网化的自然优势,当然也未能幸免。

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文件可以看到,2017年1月份到2月份,浙江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共完成司法拍卖2813件。全省通过网络进行拍卖的比例为99.96%,成交率为96.72%,拍卖资产的平均溢价率为47.81%,比传统的司法拍卖分别上升20个百分点和25个百分点,总的成交额度为100.5415亿元(网上司法拍卖截止目前总成交额为1301.8963亿元),为当事人节省佣金1.7752亿元(网上司法拍卖至今省下佣金27.8785亿元)。

在浙江法院首次试水取得效果后,江苏省高院紧随其后,出台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江苏所有司法拍卖财产必须通过网络进行。截至2017年6月23日,全国共有3002家法院入驻淘宝平台,开创了淘宝提供竞价平台,全国各地法院入驻组织拍卖的运行方式。

上海地区各级法院对司法拍卖的进行尝试和实践,2004年3月开始,就取得了司法拍卖改革决定性的第一步,当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全市法院司法拍卖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委托,执行权与委托权实现“两权分离”。真正开始互联网化是在2009年,在上海法院、政府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拍卖协会带头组织开发打通线上线下同步拍卖的专门平台——“公拍网”,实现了线上线下的同步拍卖。2011年11月18日,专门成立了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将除了司法拍卖以外的公物、罚没物资等资产的处置都纳入到处理的范围。2015年起,随着互联网化力度的加大,又新推出了72小时预先竞价的前置模式,并且成功对接各大商业银行,实现了对竞价资金的安全监管。

从2010年8月3日第一场网络拍卖成功举行到现在,6年以来,上海法院共有大约11000件拍品全部通过网络进行,成交额达500亿元,6年以来司法拍卖没有出现一单违规事项,各个数据远远超出全国其他城市。 公拍网对于上海地区法院拍卖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给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拍卖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义, 但由于受运行区域、平台规模、互联网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公拍网在以后布局全国业务的进程中, 必然会受到淘宝、京东等成熟平台的分流和蚕食,多平台分流竞争的格局也即将展开。

二、淘宝网与公拍网两种模式的对比与分析

一)互联网化的程度不同

淘宝网:淘宝网身为中国甚至全球最大的三家互联网公司( BAT)之一——阿里巴巴旗下的一部分业务, 除了拥有领先世界的互联网技术,还是全球最大的零售交易平台,具有得天独厚的天然优势。 淘宝网本有具有的不受地域限制、方便简单、信息传播范围广泛的特点为公众参与司法拍卖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 人民群众很容易通过电脑、手机等互联网工具,第一时间获得相关拍卖信息,有意向的人们可以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和交纳保证金后, 只需根据司法拍卖规则,按时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参加竞价即可,将不再受千里迢迢赶赴拍卖场地之苦。 同时,通过大面积、全方位的展示推广,吸引感兴趣的客户关注,充分发挥了竞争的作用,使标的物的价格进行了最大化的竞争,提升了拍品的成交率和溢价率,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各方主体的利益。

公拍网:作为由行业协会运营的地区网站,是拍卖公司根据实务操作经验,依托互联网技术设计、开发,有针对性的用于上海地区公共资源拍卖的专业性拍卖网站,采用的是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的方式,有自己的专业属性和区域性限制。在处置上海地区的拍卖资产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但这些仅仅是凭借独一无二的资源优势而获得接近垄断的地位,这一先天不足的劣势,在未来的发展将会受到淘宝网的直接挑战。

二)覆盖区域的不同

淘宝网: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有着天然的网络技术和客户资源优势,上线伊始,就布局全国,面向服务商和C端消费者。拍品关注人数成千上万,为选取意向客户奠定了雄厚的流量基础。随着不断的探索,淘宝网也逐渐发现,在司法拍卖过程中仅仅提供一个竞价平台,是无法满足如此专业、复杂的资产处置,于是引入专业的服务商和处置机构成为淘宝网的又一次尝试。资产交易服务平台,系阿里巴巴为广大从事资产处置和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打造的发布展示服务信息、达成服务交易的平台,法院、资产处置机构以及有意愿参与资产交易的用户均可通过平台与入驻的服务机构建立服务关系,获取相关服务。

提供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包括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其他资产交易服务公司等具备服务资质和服务能力的机构。提供全程服务、拍卖咨询、尽职调查、税费测算、评估鉴定、实地看样、过户办证、交易保障、金融贷款几大服务,服务内容涵盖了司法拍卖各个环节。

公拍网: 采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统一摇号,通过电脑配对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的做法。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经过法院的筛选审核, 由符合基本报名条件和入围竞选条件的评估公司、拍卖公司负责人向全体评委介绍公司的综合能力、经营业绩,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律师、上海市各级法院的执行人员、立案部门法官组成的评委当场表决,选出与司法拍卖工作匹配的评估机构和拍卖公司,进行以后日常的司法拍卖对接工作。 每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举行司法委托机构年度考核工作,通过对委托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监督, 现场了解各机构的工作状况,并听取各级法院对委托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意见, 然后对上一年度入选委托机构的业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投票,淘汰那些占用法拍名额但考核业绩很差的机构。 同时,从候补的机构中按序递补,使得司法委托工作高效、有序运转。[1] 因受地域及政策因素的限制,一直以来只服务于上海地区,近两年受淘宝平台及司法拍卖政策的影响,已经开始向全国其他区域延伸。

三)委托拍卖的方式不同

淘宝网: 采用法院自行拍卖的方式,即由全国各地区人民法院作为拍卖主体,根据平台规则,自行入驻,网上开设店铺公开处置要拍卖的资产。 打破了传统现场拍卖的时间、空间限制,为拍品的处置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使全国各地的竞买人无需亲临现场, 便可以参加竞买,可以有效的防范各个竞买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串标等弊病。法院借助淘宝平台的技术手段,完成网上展示、推广、报名、出价、付款等工作。法院自行完成标的带看、实勘、制做拍卖资料、接受咨询等线下服务工作。 同时,充分发挥淘宝网互联网资源优势,引入符合条件的服务商的入驻,辅助法院完成线下资产的处置工作。 这样,弥补了欠缺的线下处置能力。

公拍网:由委托第三方机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向委托机构进行拍卖与法院自行拍卖两者结合的方式过渡。2017年1月1日起实行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一次通过书面方式确认了网拍的合法性质,对网络平台是否需要具备拍卖资质的质疑声也戛然而止,5大网络服务商平台的成功入围,使得公拍网逐渐向淘宝网的法院自行拍卖方式靠拢,于是具有了目前的委托机构拍卖与法院自行拍卖两者的结合。 同时,公拍网延续原有的被同行业看好的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方式,网上竞拍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播关注现场竞拍的实况, 现场参拍者通过现场屏幕也会及时了解到网络出价的情况,使二者形成有效的互动, 这一点淘宝网短时间是无法实现的。公拍网在近段时间又进行了升级,将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分成两个阶段,增加了在线拍的前置程序,在正式竞价之前有72个小时的时间,竞买人就可以出价竞买。

法院委托有司法拍卖资格的拍卖公司,由拍卖公司完成线下服务工作,最终根据标的物成交结果,由买受人向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 2017年以来,公拍网逐步采取这两种方式,第一,延续原有的法院委托有法拍资质的拍卖公司拍卖;第二,法院申请入驻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自行处置拍卖物品。 但通过网站发布的拍品发现,公拍网的重心还是停留在原有模式,其他仍处于摸索尝试阶段。

四)处置流程的完善程度不同

1.拍卖之前准备阶段

淘宝网: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线初期,因自身不具有线下处置能力,因此对于竞价之前的标的尽调、招商推广、咨询看样等工作都由法院自行完成。法院工作人员将拍品的视频、图片、详细情况介绍等资料,公告发布在人民法院资产诉讼网和淘宝网,依靠平台强大的流量对拍品进行展示,吸引意向群体围观、参与、竞价,有利于竞买人异地就可以了解拍品的情况,对拍品做出相应的筛选。如果想要详细了解拍品状况,可以电话联系公告中法院承办法官,法官会集中具体时间安排竞买人到现场实勘。针对有意向的竞买人,可以通过淘宝平台直接办理保证金交纳手续,支付方式也比较灵活,银行卡、支付宝、余额宝等目前都可以,交纳保证金就意味着报名成功。通过淘宝平台办理上述手续无疑简单快捷,给竞买人带来了方便,提高了拍卖的效率,成为其他平台学习的榜样。

公拍网:拍卖公告每周三、周五会刊登在《上海法治报》,同时会在人民法院资产诉讼网、公拍网、摇号确定主持拍卖的拍卖公司等同步发布。 拍卖公司确定主持这项拍品的拍卖后,会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实勘,了解拍品的详细情况, 存在的瑕疵及相应的解决办法,使得拍品具备上线竞拍的基本条件。 通过地推销售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招商、推广。同时,竞买人可以根据公告中的联系方式,联系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及时看样,并且根据自己前期的实勘,对于客户提出的问题,给予准确的答复,让客户全面完整的了解拍品信息,为自己后面的参加竞买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随着公拍网的不断迭代、升级,如今也已经实现在线支付,为竞买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拍卖进行阶段

淘宝网: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在规定的竞价时间,一般24个小时,由参与的竞买人出价,最终价高者取得拍品的所有权。网络出价次数不受限制,只要根据加价幅度及时出价就可以,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每一次的出价记录都会按状态、竞买号、价格、出价时间等顺序详细记录。淘宝网最早创设了一人出价即可成交的先例,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拍卖规定的重要参考。

公拍网:采用流行的O2O的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将传统拍卖会现场的实况,通过网络进行同步直播,有意向的买受人可以有多种参与方式可以选择,既可以待在家里上网出价,也可以到拍卖会现场举牌出价。这种操作方式,充分汲取了传统拍卖和网络司法拍卖的突出优势,不但实现了拍卖的公开透明,而且实现了竞买人对拍卖方式的自由选择,更具有人性化。这种方式兼传统拍卖和网络拍卖的优点于一身,为上海地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做出了杰出贡献。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模式是建立在整合传统拍卖的基础上,运用了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将现有的拍卖方式搬到网络,难以和成熟的电商平台抗衡,限制了全国范围的推广和普及。

3.拍卖成交阶段

淘宝网:上线拍品经过多轮出价,价格最高者最终取得物品的所有权,买受人的保证金和拍卖价款通过淘宝支付宝直接完成支付。 其余款项竞买人需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内支付,并且到委托法院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书,法院负责解除拍品的查封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随着司法辅助机构的介入,成交之后的过户、交税、贷款等辅助性工作可以交给不局限于拍卖公司的专业机构办理,这样可以提高了司法拍卖的处理效率,同时也可以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2]

公拍网:依靠线下从事拍卖业务的大量拍卖公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服务流程,为不了解法拍行业的客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 在拍卖物品成交之后,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会协助竞买人办理税费交纳、过户、交付等工作,而且可以提供一些贷款、清场等辅助性工作,使得拍卖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的想法真正落地,造就了上海地区法院拍卖工作的一大特色优势。

2017年3月1日,上海市法院为了具体明确上海地区的网络法院拍卖工作,制定并公布了《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对于眼下司法拍卖领域所涉及的问题和热点进行进一步细化。组织设立专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领导小组,负责上海市网络司法拍卖规则制定、考评、监督等管理工作,按时召开工作会议,一个季度作为一个周期。 细则对于各部门的分工进行了详细划分,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完善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和流程,让网络司法拍卖的原则性规定落地实施。通过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法院拍卖业务的开展,充分发挥公拍网以后在全国司法拍卖工作中应有的作用。

(五)零佣金与全额收费的争议与碰撞

淘宝网: 淘宝网率先推出零佣金,是淘宝平台的一大亮点,从这个角度入手,无疑给平台积累了超高的关注人气。 即便后期随着辅助机构的加入,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但无论怎样,这个费用也会远远低于传统的司法拍卖佣金。根据《中国网络司法拍卖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7年2月中旬,全国已有30个省市超过2000家法院入驻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数量达43万次、拍卖物品超过20万件、成交金额超过2700亿元,平均成交率约90.13%、平均成交溢价率约74.29%, 为当事人节省佣金81亿元。

公拍网: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的,拍卖公司按法律规定,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拍卖报酬。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的,买受人不需要支付拍卖佣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这个司法解释的第32条中,关于佣金的收取数额有明确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拍卖成交价金额200万元到一个亿以上,按比例收取5%-0.5%的拍卖佣金。随着互联网平台的不断扩大,公拍网也逐渐的减少拍卖佣金的收取比例,目前对于200万到一个亿以上的标的,按比例收取3%-0.3%的拍卖佣金。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统司法拍卖受到严重冲击,区域性保护措施也将土崩瓦解,类似公拍网等深耕当地的局域网平台,短时间内会遭受淘宝、京东等成熟平台的蚕食,这也倒逼公拍网急需提高自己的互联网技术水平,以后也无法偏安一隅。淘宝网虽然有着家喻户晓的品牌知名度,但仅仅是通过互联网技术解决了竞价的问题,对于竞价前、竞价中、竞价后的线下服务的需求还不能很好的满足,需要进一步提高,此其一;其二,法院借助淘宝自行进行司法拍卖,需要承办法官自己完成与拍卖有关的所有工作,明显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第三,法院直接在淘宝网上拍卖执行标的,使得法院成为司法拍卖的主体,兼具了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法官走到第一线,直接与各方当事人发生接触,必然会增加权利寻租、腐败的风险。实时地引入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一些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做到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方机构完成执行法院委托的辅助工作的,可以在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零佣金,在平台搭建初期起到了提纲挈领的战略意义,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及时调整思路,承担部分拍卖成本费用也合情合理。因此,根据目前网络司法拍卖的实际运行情况,建立一套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拍卖运行机制,才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二章 ?我国当下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研究

一、当前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

法院执行工作因为可以直接接触各方诉讼主体,同时也涉及到执行款项、财物的安排与分发,一向就是产生腐败的重灾区。司法拍卖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自然也不可避免。根据统计数据,这些年来法院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中,70%左右发生在民事执行环节,很大一部分又发生在资产变现中的拍卖阶段。传统的现场拍卖活动中,围标、串标、流标等行业弊病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系列大案要案,均发生在拍卖环节。[3] 网络司法拍卖无疑顺应了这一趋势,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优势,将拍卖活动公开化、透明化、阳光化。但根据作者多年的实务经验,下面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司法拍卖中仍然会出现,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已经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采取拍卖的方式予以变现。强制执行变价措施,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发起不是基于财产所有者的主观意愿,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在变价过程中,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同意,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执行机构就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强制执行措施。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分时,应首先选择拍卖的方式。拍卖优先作为原则第一次被明确提出是在1998年,2005年该原则再一次得到确认。

但是对于被执行的财产是否采取拍卖、需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启动拍卖,承办法官很显然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目前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只有这一套住房,强制拍卖后将没有地方居住的情况,也就是我们日常听到的“一套住房”的执行问题。这个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成为全国各地法院备受困扰的行业难题,至今也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不确定性。

2.如果确定要拍,房产拍卖中存在大量被占用的情况,有的是被执行人居住、有的出租给第三方使用、有的被其他方非法占用等等,按规定法院应当清场后再进行拍卖,但为了省事很多法院会选择按现状拍卖,将后续工作一股脑的扔给了买受人。上述棘手问题的存在,直接决定了竞买人的购买价格,空置、没有户口、没有欠费的房产最终的成交价格可能远远高于市场价格,而存在上述问题的房产,在竞买人购买后因不具备解决存在瑕疵的能力,甚至压根就不知道还存在这些问题,从而带来了后续的隐患和纠纷。

现阶段出现大批量的民事案件无法执行,原因来自各个方面,其中一个方面与被执行人自身的诚实守信观念缺失有关, 另一方面与被执行人违法成本低、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人员,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 拍卖房产如果客观上存在上述情况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人恶意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 安排人员入驻占用、签订10年甚至20年的租约、强行占用涉案房产, 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严重影响了拍卖房产的成交价格。

3.拍卖前期准备过程中,还存在委托评估公司、拍卖公司、辅助机构等筛选工作,如果不建立严格的准入门槛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在丰厚的利益面前,有些人是很难抵挡住诱惑的。上海高院的做法无疑是值得学习的,委托机构的参与通常是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采取自愿报名参加名册录选评审的方式,因为可以给自己带来可观的佣金收入,评估公司、拍卖公司的积极性是非常高的。竞争比较激烈,很多机构申请多次也未能入选,依靠自己的专业技能会精心准备,发挥自己的特长优势,接受委托后,对自己的受托业务也会倍加珍惜,能够以服务审判、保障执行为重,积极参与到司法拍卖当中去;上海法院的考核评选机制,充分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互相监督、理解支持”的原则,反映出司法委托工作机制制度严格规范,有利于维护法院自身的廉洁自律;每年对委托机构记性绩效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充分发挥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保证了入围司法拍卖的评估公司、拍卖行资质高、能力强,保证执行工作的持续有效功能的发挥。

4.拍卖资产招商中,各种居间方充斥其中,房产中介、投资公司、黄牛、拍卖行、律师事务所等, 三教九流、良莠不齐,需要买受人擦亮自己的眼睛。 在这个阶段需要关注的是,那些拍着胸脯说自己和法院、拍卖行有关系的一类,这些最容易成为权力者腐败的诱因。我们都知道,‘行贿’与‘受贿’作为对合性犯罪,是密不可分的,但人们往往在为贪官被严惩而拍手叫好的同时,却很少有人关注藏在背后的行贿者。据业内人士粗略测算,当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仅仅是受贿者的1%,这无疑大大降低了试图向司法人员行贿的违法犯罪成本。

5.拍卖过程中出现的拍卖物品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是拍卖中竞买人头疼的问题,自己前期付出了这么多的劳动,而且对拍卖物品也比较中意,但拍之前却被告知暂缓拍卖或者中止执行。但对于哪些属于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的具体情况没有详细确定,造成司法拍卖过程中,已经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也做好了充分准备工作,但是在拍之前或者拍卖现场被告知该拍品暂缓拍卖,不但浪费司法资源也给竞买人造成了不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结束之前,对于应当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了详细的操作流程,这一点也值得大家学习借鉴。

6.拍卖款项的支付环节往往也容易出现问题,按拍卖规则一般要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7天或者10天一次性支付全部拍卖款项。按拍卖公告的规定,竞买人出价成交后不按时付款的,构成违约。在经过法院同意后,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但实践中很多竞买人通过熟悉的法官延迟支付几个月,甚至时间更久。 这种做法使得竞买人只支付保证金就锁定拍卖房源,侵犯了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竞买人逾期支付拍卖款项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可以认定为根本违约, 这次拍卖应当作为无效处理,主持拍卖工作的执行法院原则上应当出具重新拍卖的裁定书。 只有在执行案件各方当事人都认同即使逾期付款拍卖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认定本次拍卖有效, 但这个时候应当裁定让竞买人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拍卖的公平性。

7.拍卖成交后,法院出具裁定书、协助执行书、解除抵押、解除查封等环节也是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虽然对于上述法律文书的制定和送达都有法院执行部门负责处理,但缺少办理结算、解封、解押的时限规定,导致此类房屋的交房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2017年9月份,南京秦淮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品竞价时发生的27万元“天价”手机事件,暴露出目前网络司法拍卖的很多弊端。首先,对于司法拍卖平台来讲如何建立自己的反欺诈系统。对于这种没有实际购买意图,仅仅是为了好玩、恶作剧的竞买行为,平台要做出预估和风控判断,最终在竞价之前将其屏蔽。这样既可以终止闹剧的发生,又可以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其次,对于这种价值不大的标的,可以考虑集中到一起,通过整体拍卖的方式处置;第三,通过技术手段告知竞买人竞拍的法律后果。对于报名参加竞买的买受人通过自己浏览网页了解项目信息毕竟有很大的局限性,平台可以考虑通过手机短信、微信、邮件、QQ等常用沟通方式多次提示相应的法律风险,以及对自己的出价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树立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四,加大扰乱司法拍卖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秦淮法院最后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对两名恶意出价者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罚款处罚。这个处罚结果明显与事件的恶劣影响不成正比,容易降低网络司法拍卖在人们心中的印象;第五,再次拍卖后的补差价问题。按规定,如果再次拍卖,成交价格低于27万元的差价部分应该由闹剧这补足。通过这个事件,我们看到了互联网潜在的巨大能量,也看到了互联网存在的漏洞,值得我们去运用和探索。

二、引入多平台竞争成为新形势下的一次改革尝试

一) 网络司法拍卖成为处置财产的常态

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明确规定,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成为法院以公开方式处置资产的首要选择。

新规出台之前,全国的司法拍卖并存很多模式,多种拍卖模式的并存,显然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顺应互联网发展的新的拍卖模式必将会诞生。

将司法拍卖借助庞大的互联网资源,可以使拍卖物品的价值得到最大的提升,最大限度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为分布世界各地的网民创造了优良的购买环境,无形中就扩大了竞拍参与机会。对竞买人来说,通过互联网这一技术手段进行司法拍卖,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足不出户,宅在家里或者办公室通过网络动动手指就可以充分的了解拍卖物品的详细信息和价格,并第一时间参与其中,使得参拍人数突破了空间和数量限制,极大增加参加拍卖机会的同时,使得拍卖物品成交价格的最大化, 最终彻底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互联网天然的开发性和透明化,将整个司法拍卖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有效地隔离了司法拍卖活动中的腐败行为。由于所有拍卖信息都通过网络公布,所有竞买人第一时间获得的第一手的信息,有效的避免了各个竞买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并且整个司法拍卖过程在都可在拍卖页面及时更新,完全处于一种透明的状态之下,做为法院也只有在拍卖结束之后才能获悉竞买人的详细信息,屏蔽了内幕交易的机会,筑起了一道坚硬的廉洁司法屏障。网络司法拍卖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完全省略了拍卖运营成本,特别是对竞价未成交而流拍物品,依法降价后可以迅速的重新上传至网络平台,开展下一次的竞价,有效的节约了拍卖时间,与传统的拍卖形成鲜明的对比。

(二)摈弃各自为政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布局全国的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名单,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加入名单库的,要具备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常运营的可以全面展示司法拍卖物品信息的成熟界面;

(二)具备本信息展示、竞买人在线报名、出价、应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完善、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运营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可以看到,截止2016年9月30日,全国共有48家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过层层筛选和审核,最终5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纳入名单库。这些平台自身已经具备不可比拟的运营优势,在司法拍卖的实践操作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并且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实质性效果。比如,马云所创立的淘宝网,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零售平台,拥有庞大的会员数量,以淘宝网作为竞价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物品的处置,可以第一时间将要拍卖的资产信息的扩散到全球各个角落,尽可能地使有意向参与竞拍的人了解到拍卖物品信息。根据浙江法院上线前两次的统计数据,参与“围观”拍品的网民数量超过了35万,为分散各地的公众提供了充分的参拍机会。

其他平台也具有自身的地域特色,经过多年的实验尝试,基本上也具备了布局全国的能力,随着数据的共享、融合各个平台之间将会形成齐头并进、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

三)拍卖平台申请执行人可优先选择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5条的规定,申请人享有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中自由选择的权利;只有在申请人没有做出选择或者选择不一致的时候,才会由人民法院来指定。

新规出台之前,各个地区有着自己的处置规则,申请执行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各个地区存在着地域垄断,极度的信息不对称, 不利于拍品信息在全国甚至全球的传播,最终影响到拍品的成交率和溢价空间。《网络司法拍卖规定》颁布实施后,必然会有大量符合条件的网络服务平台申请加入到司法拍卖活动中,纯净的互联网法治环境,公平的竞争状态,督促各个平台将精力投入到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方面, 最终会形成你追我赶、良性竞争的理想状态。

(四)引入第三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司法拍卖毋庸置疑是一项繁琐沉重的系统化工程,将竞价放在网联网上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网络司法拍卖如果全部摈弃第三方辅助机构,由法院自己亲自上阵,虽然节省了拍卖佣金,甚至零佣金,但无疑会直接增加承办法院的工作量,影响到法院其他工作的进行。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标的实勘、带看、样本制作等辅助性工作,完全可以单独委托第三方辅助机构来完成。司法拍卖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只需要制定出辅助机构的准入标准、工作内容、考核指标等,自然会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承接。这样不仅解决了法院承办法官工作量大、任务繁重的问题,同时,将除法律事务以外的其他事务交给专业团队来操作,既实现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又达到了资源优化配置的效果。但新的规定,对于辅助机构的具体要求和标准都没有涉及,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细则,让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五)从最少2人竞价到1人即可参与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一条:通过网络参加竞拍,没有人员数量的限制,哪怕只有一个人参与竞价,也可以成交。

关于参加竞价拍卖活动时,如果只有一个人参加竞拍并且出价是否成交的问题,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是通过公开展示、公开竞买的方式,将要处置的资产或者相关权利转移给最高出价者的交易方式, 如只有一个人参加竞拍,则不能形成“竞价”。 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参加竞拍的必须不得少于两人,所以只要竞价的核心规则合法,一个人竞价、出价也可以成交。

根据作者多年的律师实务经验,规则的制定者深谙拍卖规则,选择1人竞价是明智之举。因为以往必需2人竞价的拍卖规则只是个形式,毫无现实意义。为什么这样讲呢,很简单,假设拍品在很少有人竞价的情况下,竞买人自己又想参加拍卖,但规则又必需满足2个人的要求,如果严格按照拍卖规定,等到第2个竞买人出现的概率太低,变通方式就是他会找个朋友也报名参加竞拍,多交纳一份保证金,这样就满足了最少2人参加竞买的形式要件。但是这种做法对于拍卖的实际交易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拍卖活动违法的气焰,不利于司法拍卖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六)二次拍卖流拍后即可进入变卖程序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26条: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拍品,可以不经过第三次拍卖,直接进入的变卖阶段。按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28条规定,第二次流拍以后要进行第三次拍卖,三拍流拍才能进入到变卖程序。

两次流拍直接进入变卖大大缩短了资产的处置周期,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实现。按上海地区法院拍卖的惯例,一拍一般是按评估价或者起拍价开始拍卖,二拍不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八折,三拍不低于二拍评估价或者市价的八折,也就是最低折扣是评估价的六四折,这种方式在房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第一次拍卖形同虚设,浪费了处置时间,拉长了整个执行的周期,不利于拍品的及时变现。然而,按照新的规定,第一次拍卖就可以降低到评估价的70%,这样做可以大大的缩短拍卖时间,提高资产的执行处置效率。

有人也许会认为,这种方式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为拍卖成交价格太低,不但债务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而且在不能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同样也会受到损害。但我们认为,这些实际上可以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来解决掉的。因为,一笔资产最终是否能成交主要取决于它的市场价值,过多的偏离市场价,要不就因为价格过高无人问津,要不竞价者就会不断加价最终也会将洼地填平。

(七)拍卖财产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对于拍卖成交物品的所有权转移,对于动产和不动产采用两种的标准。 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采取了两种可选择的标准,明显不利于规则的统一,容易引起争议及纠纷。新的规定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采用统一的标准,买受人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就取得竞买拍品的所有权。

规则的一致可以促使法院或者处置部门,将可以标准化的资产大量整合、打包,既可以加快资产的处置速度,也可以提高资产的处置效率,对司法拍卖的深入开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的诱惑。”[4] 我们国家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与审判权比较,执行权的行使相对比较分散,单个从事执行工作的承办人员的权力又相对集中,只有建立一套涵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囊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多元化监督体系,才能最终达到执行环境的彻底改善。

第三章 ?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完善之道

一、法院执行与委托处置要彻底分离

法院的执行部门与委托处置的评估、拍卖、辅助等机构要彻底分离,才能筑起坚硬的防火墙,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杜绝腐败的发生。在这个环节,上海法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上海法院在解决这个问题过程中,采取法院执行和委托高度分离,法院执行部门工作人员不直接碰触第一线业务,统一由高级法院立案庭摇号,通过电脑配对确定委托机构,每年对委托机构进行考核,充分发挥优胜劣汰机制,使得执行法官与拍卖公司不再直接接触,大大降低了腐败出现的机会,使得司法拍卖更加公开、透明。

但遗憾的是,本来卓有成效的委托拍卖机制现在却在一点点被打破。现在进入公拍网的网站,你会发现网站的导航栏增加了法院自主拍卖一栏,就是招揽全国各地法院都到平台开办网店,自己发布拍卖资产,也是淘宝网法拍的特色。这种方式实质上就是法院自行处置,使得法院又退回到执行与委托收回法院执行部门的状态。

二、仅需1-2家平台提供展示功能

多平台竞争的确可以摈弃一家独大的局面,但搭建功能雷同的平台会浪费大量的互联网资源,而且也会让资产的买受人陷入到海量的信息筛选中。目前5家网络司法拍卖服务商中,淘宝、京东作为互联网的典范,拥有不可逾越的互联网优势,其他平台在技术层面投入再多,也无法超越,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理想化的模式应该是,具备淘宝、京东等综合实力的平台,作为司法拍卖主要平台,各地地产中介、拍卖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作为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为司法拍卖提供辅助工作。

淘宝作为一家网络公司,在网络上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和交易程序,由买方和卖方自由地进行网络拍卖,而其自身不介入双方交易。这才是平台真正意义上的功能所在。另外,从竞买者的角度出发,多个平台的存在不利于信息的收集,仅仅寻找司法拍卖资产环节就要浪费大量的时间,有违建立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初衷。而且各个平台最终都会模式、功能趋于雷同,无法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最终沦为抢占拍卖资源的工具。仅仅保留1-2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作为专门的拍卖渠道,可以在公众群体心中形成稳定的竞拍场所,让竞买人第一时间参与到竞买中来。

三、采取平台+服务商模式

司法拍卖是一项繁琐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从拍卖发布公告到最终交付标的物,涉及大约20多项环节,互联网平台仅仅通过网络手段解决招商展示、线上拍卖竞价这两个主要环节,其他工作需要法院及辅助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够完成。法院绝对不能冲在拍卖的第一线,一是因为如此繁重的工作量法院根本没有足够的人手。二是法院自己处置拍卖资产又会陷入到权力寻租的怪圈,之前的改革成果就会付诸东流。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商业组织等辅助机构实施评估、鉴定、展示、带看等拍卖辅助工作,即依托大的平台由专业的服务商提供相关服务,无疑更能匹配目前的网络司法拍卖现状。

四、服务商平台之间信息要实现共享

目前各个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相互间,信息不但缺少沟通、交流,处于各自独立的状态,更有甚者有的平台会刻意的垄断本地区的资源,想法设法阻止其他平台的进入。对于拍卖标的的竞价、成交仍然需要在5个不同平台上单独操作,同一标的如果放在多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可能会因为拍卖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出现问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拍卖标的信息的传播、推广。以后可以考虑打通各家平台之间的拍卖信息渠道,实现所有服务商平台的信息共享,这样才能更加扩大拍卖信息的覆盖面。

五、司法拍卖房产不受限购政策的限制

全国一线城市中,北京、广州、深圳的司法拍卖房的买受人要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限购政策,仅仅上海还不受政策的限制。关于地方政府为了抑制房价而出台的限购政策,是否影响到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的过户,在我们国家,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拍卖的房产所有权,自法院成交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时发生转移,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房产交易中心、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产权过户的协助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否则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2017年上半年直接出现冲突,一度闹得沸沸扬扬。事情起因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5月31日签发通知规定:司法拍卖房产不受地方政府限购政策影响。而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在本月7日签发关于明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操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因司法拍卖取得的房产,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最终导致江苏省高院与南京政府就司法拍卖房是否适用限购政策各执一词。截至2017年8月23日,北京、南京、深圳、广州、佛山、厦门、济南、、石家庄、东莞、珠海、三亚等地区的法院拍卖房产的交易需遵循当地限购政策。对于出现的全国各地操作不一致的情况,也没必要大惊小怪,法律、政策毕竟都有滞后性,短时间出现的脱节现象本属正常。

另外,司法拍卖房产存在一些棘手的历史遗留问题,比如户口、租赁、占用等情况,直接阻碍这些资产的处置和变现。对于户口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这些一线城市,对于竞买者而言至关重要,有的甚至号称价值百万。所以,户口的迁出对竞买人至关重要。出现了各个部门互相推诿的局面,法院认为户口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辖区派出所户籍部门认为在原户口迁入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无法强制迁出。这样直接造成了房子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原房东户口还在自己房产名下的尴尬境地。竞买的房产中留有别人的户口,短期内感觉没有影响,但实际上如果你想出售掉房产,即使降到市场价的8折左右,也是很难成交的。所以,建议法院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及时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户口迁出机制,帮助竞买人顺利的将房屋中的户口及时迁出。解决办法实际上前些年也有过类似操作,比如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开具迁出户口的裁定书和要求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协助办理的通知书,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根据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将原房东户口直接迁出。2015年-2016年房价的涨幅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无形中导致此类房产成为抢手的香饽饽。但实际上,2015年上半年之前,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的房产价格即使降低到市场价的6-7折,都很少有人问津,市场也不像今天这样火爆。

六、司法拍卖房产是否清场的建议

最近这些年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大量出现诸如按拍卖房产的现有状况进行拍卖的描述。房屋现状也就是房子目前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户口尚未迁出、居住使用、出租给第三人、第三人非法占用等。这些瑕疵的存在,使得竞买人拍得房产后又陷入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中,甚至出现激烈的矛盾冲突。

在我们国家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在处理拍卖房产的清场问题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案件的性质、强制执行的原因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再出具执行方案。建议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公告内容清晰具体。在拍卖之前了解清楚房屋的状况,公告中对相关细节描述清楚,作为竞买人出价及后期处置的重要参考标准。这样拍卖成交后及时出现问题,竞买人也会心甘情愿为自己的决策买单。第二,明确清场与不清场的界限。比如,法院可以根据案由、拍卖原因等情况确定必须清场的案件范围。因为,在绝大多少案件中,被执行人作为义务的承担者已经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自己的房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该是明知的。第三,建立临时住房委托机制。对于无法立即清场的案件,法院可以委托社会辅助机构参与到清场工作中,可以提供劝说腾房、寻找住房、搬家等有偿服务。第四,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于那些具备清场条件,可以自己腾房却恶意占用来达到抗拒执行的情况,法院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于认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司法拍卖可以合理收取佣金

拍卖佣金主要是指拍卖公司为促成拍卖的成交,所提供的一系列服务而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2005年1月1日拍卖、变卖规定,根据财产数额的大小,向买受人收取成交价0.5%-5%的佣金。淘宝网的“零佣金”,表面上看买受人不需要支付佣金,但实际上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已经全部转嫁到法院头上,法院为此需要增加人手、设备,投入更多的经费去做尽职调查、现场实勘、发布公告、招商推广等工作,最终由政府财政埋单。

作为网络司法拍卖,除了运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来提高效率以外,降低成本更为关键。以前的收费显然过高,但纯粹的免费明显不切实际。于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新的收费标准必然会产生,但具体收费标准要根据多少合适,就需要通过线下服务的比拼而最终达到合理的资源优化配置。

第四章 结? 论

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网络司法拍卖成为现实,我们也看到了它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显著效果,一定程度上也认可它给司法改革带来的便利。经过多年的摸索和时间,司法拍卖由各地区多种模式并存,发展到多平台齐头并进,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做出的新选择,是司法改革的需要,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当然,我们也看到司法拍卖改革中同样也存在着大量的弊端,这些需要我们在改革过程中不断迭代、更新,寻找适合现阶段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

参考文献

【1】沈志先:《强制执行》,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33页。

【2】范干平:《平说司法拍卖改革》,学林出版社2014年版,第28-33页。

【3】汤维建:《论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及完善》,载《中国法学》2015年版,第1期。

【4】[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2页。

作者:王俊伟? 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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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志先:《强制执行》,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33页。

[2]范干平:《平说司法拍卖改革》,学林出版社2014年版,第28-33页。

[3]汤维建:《论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及完善》,载《中国法学》2015年版,第1期。

[4] [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