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租房客户跳单,相信是房产经纪人经常面临且无法根治的顽疾。最直接的后果,导致承办的经纪人房源推荐、介绍、沟通、数次带看的劳动成果付诸东流。

从业者,大多是年轻人,年轻气盛,往往采取过激手段。但最终给自己及所在的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更有甚者,因此,还触犯了刑事法律,受到了刑事的处罚。

那遇到客户跳单,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要保存好和客户的带看单、居间协议、买卖合同、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这些是证明我们给客户提供服务的证据,证明我们为此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应该获得报酬。

其次,我们要清楚,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劳动报酬,也就是佣金。

按目前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居间服务只有在促成交易的情况下,才能主张相应的报酬。促成交易的参考标准:买卖双方对于房屋交易达成一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另外,即使未能促成交易,也可以向客户主张必要的费用。

第三,是否能全额追回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认为,房地产居间服务的内容广泛,除了提供房产信息、协助磋商交易细节、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还应包括督促双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以及房屋交接验收等后续服务,居间方只有在完成全部的服务内容后,才可以收取全额佣金。如果中介方并未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应酌情扣减佣金金额。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