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系争车位并非SYQ专有,而属XXX小区业主共有。根据查明事实,XXX小区业委会通过发布通告的方式,明确表示不同意业主在小区内安装个人专用充电桩,物业公司也无权同意。故在SYQ未举证证明其请求已获XXX小区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SYQ要求殷阳物业配合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SYQ系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弄XXX小区XXX号楼XXX室业主,同时系XXX小区XXX号楼XXX号固定车位使用人,从1998年停放至今。2017年10月底,SYQ预订了新能源汽车,拿着安装充电桩申请表去殷阳物业盖章,殷阳物业杨经理表示同意并提出去公司盖章,后小区换了经理表示不能盖章,根据《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小区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2017年11月2日,SYQ向殷阳物业申请配合在其固定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经过多次催告,殷阳物业未进行配合。2017年11月9日,SYQ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催告殷阳物业履行配合义务,否则赔偿损失。至今,SYQ购买电动汽车已数月,由于殷阳物业的不配合,恶意阻挠,导致SYQ未能安装充电桩,故诉至法院。

三、原告起诉:

判令殷阳物业配合SYQ在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弄XXX号楼7号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

四、被告答辩:

殷阳物业辩称,根据《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的规定,小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个人不享有专用车位。根据XXX小区管?理规约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及XXX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安装充电桩的通告》规定,殷阳物业无权同意个人安装专用充电桩。殷阳物业是服务公司,不是产权人。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殷阳物业无权盖章。要业委会同意安装,殷阳物业才可以配合,现业委会不同意,故殷阳物业没有办法配合。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系争车位并非SYQ专有,而属XXX小区业主共有。根据查明事实,XXX小区业委会通过发布通告的方式,明确表示不同意业主在小区内安装个人专用充电桩,物业公司也无权同意。故在SYQ未举证证明其请求已获XXX小区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SYQ要求殷阳物业配合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SYQ的诉讼请求。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