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庭审的疑问。

第1次庭审结束,法庭辩论终结,法庭对于判决书送达方式都征求双方的意见。之后1-2个月突然给你送达了对方的证据,让你质证。如果你不提供书面质证意见,法院直接送达开庭传票。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如何处理?

二、关于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三、逾期举证的后果。

1.是否认定为逾期举证?

这里就存在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虽然超过举证期限,但不一定被认定为逾期举证。

  1. 是否采纳?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并不必然导致该证据的失权。人民法院此时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根据具体情形判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要采纳该证据,必须对逾期提供的一方进行训诫、罚款。

3.对方逾期提供的证据大概率是为了修复之前的瑕疵,一旦恢复庭审实际就是帮助对方完善证据链,大大增加了我方败诉的可能性。在以弱对强案件中,法院再次恢复庭审等于配合对方完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