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申请破产清算

二、条件: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三、需要的材料

《破产清算申请书》,将生效《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债务人其他被执行案件情况、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主体资格等材料作为证据附后,即可作为申请破产清算材料。

四、法院处理流程

法院收到《破产清算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根据《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五、不予受理的理由

理由一: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应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条件。现被申请人有足够银行存款与不动产可用于清偿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故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尚未成就,申请不符合起诉条件。破产清算程序有其负面影响,其程序复杂、拖延时间长、耗资大,对债权人而言并非经济的还债方法,债权人应谨慎适用该程序。若为最大化己方利益,在有其他方法可供采取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宜以破产清算为执行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

理由二:本院认为:破产清算程序系为公平清理企业债权债务,需同时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本案中,申请人XXX公司对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X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受偿,但XXX公司所享有债权数额相对于X公司注册资本而言,并不显著,个别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并不当然就能认定X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XXX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X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本院尚不能确定X公司具备破产原因。XXX公司关于对X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理由三: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上海XXX有限公司系集团的下属公司,因生效判决已认定XXX.鉴于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尚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的资产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本院无法直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

理由四:本院认为,该申请形式上与实质上均不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形式上:申请人的债权系受让取得。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现未有证据证明该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故申请人尚不具备对被申请人提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实质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应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条件。现相关执行案件尚在办,被申请人尚有价值可观的不动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尚未成就,申请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

六、结论

开发商想破产没这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