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政策

根据上海市 2018 年 7 月 2 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购房审核的操作细则》,限购政策如下:

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纳税记录、名下无住房的,可在本市购买 1 套用于自住的住房;需要提供一下备件:

1、在沪至购房之日已连续满 1 年的本市劳动合同(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及对应的个税单或社保单(原件)

2、港澳台居民(包括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住房,购房用于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

注:已经加入外国国籍且在办理注销国内身份的,不能同时以两种身份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俗称绿卡)的,只能以国内身份购买商品住房,按照沪籍居民家庭和非沪籍居民家庭的限购政策执行

二、提供的资料

港澳台居民购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永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婚需提供结婚证、离婚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港、澳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

台湾地区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

3、若客户方家庭有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港、澳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

4、在沪至购房之日已连续满 1 年的本市劳动合同(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及对应的个税单或社保单(原件)

5、港澳台居民(包括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住房,购房用于自住的书面承诺(原件)

三、委托律师

在涉外、涉港澳台诉讼中, 涉外、涉港澳台港澳台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要拿到中国使用, 必须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

(七) 在内地无住所的香港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 的香港律师公证,公证书上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的 专用章。

(八) 在内地无住所的澳门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 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在公证书上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证明事务专 用章。

(九) 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需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

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出具证明文书,个人可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十)在下列情况下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1、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直接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

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境内实施授权委托的行为,并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

2019年3月25日《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

法发〔2019〕9号

17.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四、管辖法院

一、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8亿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但下列根据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外:

(1)申请撤销、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2)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3)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解散的案件;(6)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案件;(7)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8)期货纠纷案件;(9)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10)新类型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内幕交易等);(11)信用证纠纷案件;(12)其它影响重大、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重大、疑难案件不受上述标的额限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提审,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提审。

四、本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二审按相关规定由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单独编制案号,加标“S”符号,如“(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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