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对于经常出现的逾期付款、逾期交房、逾期迁户口等合同义务通常会做出如下类似约定:

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XXX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未XXX,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___日内,甲方仍未XXXX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以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为例,如果按合同的约定,违约方违约要承担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

一天的违约金:500万元﹡万分之五﹡一天=2500元

一个月的违约金:500万元﹡万分之五﹡30天=75000元

一年的违约金:500万元﹡万分之五﹡365天=900000元

如果守约方选择解除合同,违约方还要承担总房价20%即500万元﹡20%=100万元

看到这个数额,相信违约方如果要违约还是要深思熟虑的!而且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也是这样认为的,如果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违约的比例绝对的会减少。

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在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按合同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才发现,原来违约方还可以对自己认为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低,而且法院一般也准许调整。对于守约方主张的违约金,法院还要让自己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并且,通常守约方并没有实际损失。

于是,按合同约定的30万、50万、100万的违约金,最后都变成1万、2万、3万等。

按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也遭遇种种障碍:

什么短信、微信不是书面通知

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

在判决出具之前买方已经将款项支付到法院账户

等等

最后,撕毁合同竟然比履约还有钱赚!

在利益诱惑面前,面对如此之低的违约成本,谁会不心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