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过房屋中介机构从事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理应按约支付租金、佣金。如果这笔费用是支付到了中介业务员的个人账户上,不巧又被该业务员侵吞了,那么当事人可不可以向中介公司寻求赔偿呢?

【案情回放】

小吕通过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寻找房源,希望能够在单位附近租房或者购买一套房屋。在了解到她的需求后,该事务所业务员小刘具体负责她的居间服务。

起初,小吕看中一套出租的房屋,其通过支付宝向小刘的个人账户支付4000元租房定金。后由于房东违约,双倍返还的定金8000元也转到了小刘的个人账户上,但小刘却一直没有将这笔钱支付给小吕。因为接下来还要寻找房源,小吕觉得这笔8000元的款项暂时放在小刘处并不急于取回。

之后,小吕在小刘陪同下看中一套房屋,并转账给小刘的个人账户52000元,连同之前的8000元,合计60000元作为购房意向金,不料售房人又反悔了。

小吕不想再租房或者买房,遂至事务所处索要上述60000元,却被告知小刘已经失踪,于是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务所却认为,只认可就租房事宜与小吕之间具有居间合同关系并收取定金4000元,同意返还,同时否认之后的购房居间合同关系,故对于小吕向小刘支付60000元的事实存在异议。为此,小吕诉至法院。

事发后,小刘因携带佣金离职,被法院判决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被责令向事务所退赔违法所得。

? ? ? ? 【以案说法】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理当对所招录的业务员有培训、管理的职责,同时对客户付款等重大事项履行警示告知义务。而本案中,被告业务员小刘在为原告小吕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私下代收意向金共计60000元后予以侵吞、挥霍,已被法院认定犯职务侵占罪,因此小刘之职务犯罪行为所侵占的是其单位即被告的财物,故被告对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小吕将款项打入小刘私人账户,存在失察的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0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提醒:对于普通承租人及购房者而言,往往容易基于对中介人员的信任而将佣金、租金、购房款等支付至中介人员个人账户,然房产中介员工流动性大、中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上述支付方式极易引发各类纠纷,使得当事人对于款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用途难以厘清。故承租方、购房者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居间协议条款,特别是各类款项支付方式方面。即便在合同缺少约定的情况,也应尽量通过中介公司对公账户实现钱款往来,从而在源头上避免此类纠纷。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撰写:松江法院 姚思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