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景:

开发商一般会委托营销公司,负责项目的营销策划、广告策划、销售代理等工作,售楼处的销售人员大多都是营销公司工作人员,定金、购房款收取也是开发商负责。购房时一定注意要确认清楚收款方是否开发商。如果款项被营销公司甚至其员工收取并且没有支付到开发商指定账户,购房者就会面临无法追回的风险。

二、法律分析:

  1. 营销公司工作人员在售楼处工作,作为案涉楼盘的独家销售代理商,售楼处的工作人员系由其负责管理,每月定期向发放工资,其收取定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2.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10万元款项的退还主体应如何认定。无法认定营销公司员工收取款项并出具收据的行为系代表开发商,故开发商不负返还10万元款项的义务。根据在案证据,只能认定系营销公司收取了业主支付的10万元款项,故一审法院判令营销公司返还10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损失,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本院予以维持。

三、总结提示:

1.定金一定要支付到开发商账户

2.不要支付现金、要转账

3.支付到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