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没有购房资格、贷款资格,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行为;

(2)务必签订代持协议,即使不专业,也要把事实描述清楚,这是认定代持的直接证据;

(3)实际购房人可采取的风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控制房产交易的所有证件、资料;

2.抵押登记;

3.租赁登记;

4.居住权登记;

5.协议中可约定过户给指定第三人;

6.实际占有、使用。

(4)上海一中院法官观点:

对于规避限购行为的效力:不宜认定为无效,但借名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的,对其要求出名人将房屋协助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请不应支持。

对于规避限贷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为获取银行贷款、降低首付款比例或贷款利率而借名买房申办贷款,虽违反了银行的信贷监管政策,但该行为规避的是申办贷款限制或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及利率政策,且房屋贷款属于实物抵押贷款,金融风险通常相对较低,不能据此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故此类借名协议不宜认定无效。

(5)亲属之间,在没有签订借名买房、房产代持协议的情况下,推翻不动产登记内容的要求更加严格
一、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二、在涉案房屋已完成产权登记并归属于A的情形下,B欲主张房产权益的,必须作确凿且明晰的举证。
三、亲属之间存在的以下两点属于正常现象,并不一定能证明借名买房、房产代持:
1.出资与实际居住状况与房屋产权的归属不存在必然联系,购房出资方与房屋产权人的身份亦不能等同;
2.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符合公众普遍认知的家族成员间的亲情与伦理,不能排除同一家庭的祖辈以购房为契机直接向孙辈作权益赠与的高度可能性。
综上所述,B以“借名买房”向A索还房产的证据尚不充分,亦不能对抗已完成公示登记之物权的绝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