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先卖后抵押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3、一房两卖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隐瞒房屋抵押事实的;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6、隐瞒房屋已出售事实的;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

7、隐瞒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事实的;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8、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9、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0、房屋的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过分迟延办理产权过户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