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1.企业设立年限已满5年;

2.企业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企业近年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购房时不受上述企业设立年限和员工人数等条件的限制。

二.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实施时间:自2018年7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