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楼房销售手段也日新月异,通常做法就是通过电话、网络、门店等方式向人们推销开发商楼盘,当有客户有购买的意向时,先同他们签订团购协议、认购书、居间协议等文件,交纳一部分定金、团购费等费用,并且可以享受打折、冲抵房价款等优惠。因此出现的团购费纠纷一度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风险提示:团购费成为眼下小业主购房基本都要经历的坑,虽然国家三令五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但实际情况是此类纠纷居高不下。

参考依据: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于2017年7月21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一、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以及《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6号)有关规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除房屋和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老王忠告:

虽然有上述规定,但是由于我们国家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收取团购费的行为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1.业主签订团购活动的协议,反映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

2.签约业主享受了团购优惠活动,认定团购活动的优惠承诺已经兑现。

3.要求退还团购费没有依据,也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了。